为规范市级成员校(以下简称“成员校”)的考核评估与激励管理,激发成员校办学积极性,推动成员校持续优化教学质量、提升运营水平、做大办学规模,特制定本规则。
本规则适用于共同体全体成员校。全国秘书处负责本规则的组织执行,监察委员会负责考核过程的监督与申诉受理。
(一)公平公正:统一考核标准,公开考核流程,保障成员校的知情权与申诉权。
(二)结果导向:以实际运营成果为核心考核依据,注重数据,兼顾过程。
(三)激励为主:考核结果与权益挂钩,优秀者表彰赋能,落后者精准帮扶。
(四)成长导向:考核不仅是评价,更是诊断和推动改进的工具,助力成员校持续进步。
成员校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,由以下五项指标构成:
| 考核维度 | 一级指标 | 权重 | 指标说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办学效能(30分) | 1. 在校学员规模增长率 2. 续班率(年度) 3. 到课率(季度均值) | 10分 10分 10分 | 学员数量稳步增长;老学员留存水平;课时执行到位程度。 |
| 教学成果(25分) | 1. 学员阶段性测评达标率 2. 自主学习能力评估提升分 3. 家校满意度调研得分 | 10分 8分 7分 | 学员能力提升可量化;自主学习习惯养成情况;家长满意度反馈。 |
| 合规规范(20分) | 1. 办学证照合规状态 2. 税务与社保合规情况 3. 共同体运营标准执行一致性 | 8分 6分 6分 | 证照齐全有效;税务申报及时准确; 品牌使用、服务流程标准执行到位。 |
| 平台使用(15分) | 1. 简思平台活跃度 2. 数据报送及时率与准确率 3. 平台功能使用完整度 | 5分 5分 5分 | 师生日常使用频率;运营数据按时准确上报;核心功能模块使用覆盖情况。 |
| 生态贡献(10分) | 1. 参与共同体活动情况 2. 帮扶观察校投入度 3. 实践案例分享贡献 | 4分 3分 3分 | 培训、交流活动参与率;对观察校的指导与带动;经验总结与分享。 |
(一)考核等级
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:
优秀(90分及以上):标杆成员校
良好(75-89分):标准成员校
合格(60-74分):基础成员校
不合格(60分以下):待整改成员校
(二)奖励措施
考核优秀的成员校(90分及以上),享有以下激励:
1. 授予"省(市)级自主学习标杆校"称号,在年度生态大会上公开表彰。
2. 服务费优惠政策(具体优惠标准参见服务协议,次年执行)。
3. 获得秘书处专项运营支持资源包(含培训名额、运营工具等)。
4. 优先获得共同体年度品牌活动参与权与展示机会。
5. 成员校授权牌匾有效期续期1年。
6. 优先推荐晋级区域主席校的候选资格。(需补齐保证金)
考核良好的成员校(75-89分),享有以下激励:
1. 获得年度运营反馈报告,明确提升方向。
2. 享有标准服务费费率。
3. 正常参与共同体各项活动。
4. 成员校授权牌匾有效期正常续期。
(三)帮扶措施
考核合格的成员校(60-74分):
1. 秘书处出具诊断报告,明确待改善项。
2. 所属主席校指派导师进行一对一帮扶指导。
3. 享有线上培训课程绿色通道。
考核不合格的成员校(60分以下):
1. 给予限期整改通知(整改期6个月)。
2. 整改期内暂停部分权益(如活动优先参与权、品牌使用授权)。
3. 秘书处联合所属主席校制定专项改进计划,定期跟进。
4. 整改期满仍不达标的,降级为观察校,须重新通过升级流程申请晋升。
(一)自评阶段(每年12月1日-12月15日):成员校按考核指标完成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。
(二)主席校初核(12月16日-12月25日):所属主席校对自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,结合日常运营记录给出初核意见。
(三)秘书处复核(12月26日-次年1月10日):秘书处结合平台数据和随机抽查进行复核评分。
(四)监察委员会审计(次年1月11日-1月15日):监察委员会对考核过程与结果进行独立审计。
(五)结果公示(次年1月20日前):考核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,接受申诉。
(六)奖惩执行(次年1月31日前):按照考核结果执行奖惩措施。
(一)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成员校,获得区域主席校候选资格。符合主席校遴选标准的,可通过晋升流程申请。
(二)考核连续优秀的成员校,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主席校评选优先权。
(三)成员校可同时承担观察校的结对帮扶工作,相关成果计入生态贡献维度考核加分。
(一)成员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取消成员校资格,降级为观察校:
1. 年度考核不合格,且整改期满仍未达标。
2. 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共同体章程的行为。
3. 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使用简思平台。
4. 主动书面申请降级。
(二)降为观察校后,须按观察校标准重新完成6个月观察期,通过评估后方可再次申请升级为成员校。
(三)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成员校,经监察委员会审议、理事会批准,可直接清退出共同体。
(一)本规则自共同体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(二)本规则解释权归共同体管理理事会。
(三)秘书处可根据共同体发展需要提出修订建议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