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
共同体议事决策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共同体议事决策程序,保障决策过程科学、民主、高效,充分反映共同体成员意志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共同体决策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效率优先:日常事项快速决策,不议而不决;
(二)层级匹配:不同重要程度的事项由相应层级决策,避免小事大议、大事小议;
(三)程序正当:重大事项须充分讨论,保障各方表达意见的权利;
(四)执行负责:决策者对决策结果负责,执行者对执行效果负责。
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轮值主席召集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规会议;遇重大事项,可由轮值主席、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主席校联名提议,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开会,表决须在满足开会条件的前提下进行。
第五条 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,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具体表决规则:
第六条 以下事项属于重大事项,须经理事会表决:
(一)共同体章程的制定与修改;
(二)主席校的晋级审批与成员清退决定;
(三)年度工作计划与财务预算;
(四)共同体战略方向重大调整;
(五)与其他机构签订的重大合作协议。
第七条 理事会决议由秘书处组织执行,执行结果须在下次理事会上报告。
第八条 秘书处决策须向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。
第九条 成员对秘书处日常决策有异议的,可向监察委员会申诉;监察委员会审查后,向秘书处提出建议。
第十条 所有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,经全体与会人员确认后,由秘书处存档。
会议纪要须载明:会议时间、地点、主持人、与会人员、讨论事项、表决结果及未决事项。
会议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,另有规定或决议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三三三教育人共同体理事会秘书处
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