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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章 共同体成员退出管理办法

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

第十五章 议事与决策

共同体议事决策管理制度

第一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共同体议事决策程序,保障决策过程科学、民主、高效,充分反映共同体成员意志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共同体决策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效率优先:日常事项快速决策,不议而不决;

(二)层级匹配:不同重要程度的事项由相应层级决策,避免小事大议、大事小议;

(三)程序正当:重大事项须充分讨论,保障各方表达意见的权利;

(四)执行负责:决策者对决策结果负责,执行者对执行效果负责。

第二 决策层级

第三 议事规则

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轮值主席召集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规会议;遇重大事项,可由轮值主席、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主席校联名提议,召开临时会议。

第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开会,表决须在满足开会条件的前提下进行。

第五条 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,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具体表决规则:

第六条 以下事项属于重大事项,须经理事会表决:

(一)共同体章程的制定与修改;

(二)主席校的晋级审批与成员清退决定;

(三)年度工作计划与财务预算;

(四)共同体战略方向重大调整;

(五)与其他机构签订的重大合作协议。

第四 决策执行与反馈

第七条 理事会决议由秘书处组织执行,执行结果须在下次理事会上报告。

第八条 秘书处决策须向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。

第九条 成员对秘书处日常决策有异议的,可向监察委员会申诉;监察委员会审查后,向秘书处提出建议。

第五 会议记录

第十条 所有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,经全体与会人员确认后,由秘书处存档。

会议纪要须载明:会议时间、地点、主持人、与会人员、讨论事项、表决结果及未决事项。

会议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,另有规定或决议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三三三教育人共同体理事会秘书处

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