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共同体议事决策程序,保障决策过程科学、民主、高效,充分反映共同体成员意志,特制定本制度。
(二)层级匹配:不同重要程度的事项由相应层级决策,避免小事大议、大事小议;
| 决策层级 | 决策事项范围 | 表决机制 | 生效条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理事会 | 章程修改、重大战略调整、主席校晋级、成员清退、年度预算 |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| 参会理事≥2/3 |
| 秘书处 | 日常运营决策、标准制定与更新、资源调配、成员日常管理 | 秘书长决定或秘书处合议 | 秘书长签署 |
| 主席校 | 本省成员日常管理、成员晋级初审、本省培训活动策划 | 主席校自主决策 | 向秘书处报备 |
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轮值主席召集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规会议;遇重大事项,可由轮值主席、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主席校联名提议,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开会,表决须在满足开会条件的前提下进行。
第五条 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,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具体表决规则:
| 事项类型 | 表决通过条件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一般事项 | 过半数(>50%) | 如成员投诉处理、日常管理制度调整 |
| 重大事项 | 三分之二以上(>66%) | 如章程修改、战略调整、主席校晋级、清退 |
| 特别重大事项 | 全体理事一致 | 如共同体解散、核心价值观修改 |
第九条 成员对秘书处日常决策有异议的,可向监察委员会申诉;监察委员会审查后,向秘书处提出建议。
第十条 所有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,经全体与会人员确认后,由秘书处存档。
会议纪要须载明:会议时间、地点、主持人、与会人员、讨论事项、表决结果及未决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