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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章 共同体知识产权保护及使用规范

成员在共同体框架内参与共创产生的成果,知识产权由共同体与贡献者共有:

① 权益分配比例按贡献程度协商确定,并签订补充协议;

② 共有知识产权的使用,须经共同体和贡献成员双方书面同意;

③ 共有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,按补充协议约定执行。

第三 使用授权

第二条 共同体自有知识产权,按成员层级授权使用:

第四 禁止行为

第三条 成员使用共同体知识产权,禁止以下行为:

(一)将共同体资源复制、传播给非成员第三方(包括其他机构、个人等);

(二)对共同体资源进行反向工程、拆解、反编译或试图提取核心内容;

(三)修改、改编共同体资源后声称原创;

(四)将共同体资源用于共同体授权范围之外的任何商业目的;

(五)退出共同体后,继续使用共同体知识产权。

第五 保护措施与违规处理

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知识产权的登记、管理与维护,定期排查侵权风险。

第五条 成员发现或怀疑存在侵权行为的,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告。秘书处经核实后,采取以下措施:

(一)向侵权方发送停止侵权通知;

(二)视侵权情节要求赔偿损失;

(三)必要时,提起法律诉讼或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。

第六条 成员侵犯共同体知识产权的处理:

(一)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;

(二)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(共同体损失及/或成员损失);

(三)视情节轻重,给予降级或清退处理;

(四)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
三三三教育人共同体理事会秘书处

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

第二十一章 保密制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