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二章 纠纷调解 ← 返回手册目录

共同体保纠纷调解与处理办法


第一 总则

第一条 共同体是一个由多元主体构成的协作生态,成员之间、成员与共同体之间难免出现分歧与纠纷。妥善处理纠纷,是维护组织和谐的重要能力。本办法旨在建立清晰、高效、公正的纠纷处理机制,让矛盾得到妥善解决,让关系得到修复,让组织更加团结。

第二条 纠纷处理遵循“调解优先、公正公开、及时高效、修复关系”原则。处理纠纷的目的不是判定谁对谁错,而是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,维护共同体生态的长期健康。

第二 纠纷类型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纠纷:

纠纷类型典型情形
成员间业务纠纷成员校之间因区域边界、资源使用、品牌使用产生的争议
成员与主席校纠纷成员校与主席校在管理行为、晋级评审、日常沟通中产生的分歧
成员与秘书处纠纷成员对秘书处运营决策、服务质量、权益处理不满
成员内部纠纷成员机构内部股东、合伙人之间的争议影响共同体成员资格
发起人纠纷自主学习研创社与简思教育科技之间的合作分歧

第三 三级调解机制

第四条 共同体建立三级调解机制,纠纷处理按层级递进,避免纠纷升级:

级别调解方适用情形处理时限
第一级所属主席校本省成员之间的纠纷;成员与主席校之间的轻微分歧15个工作日
第二级秘书处跨省成员纠纷;主席校与成员之间的重要纠纷;第一级调解未果15个工作日
第三级监察委员会涉及秘书处的重大纠纷;第二级调解未果;其他重要争议20个工作日

第四 处理流程

第五条 纠纷处理标准流程:

步骤动作说明
1.提交申请当事人书面提交纠纷说明说明纠纷事实、诉求及相关证据
2.受理通知调解方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通知对方,告知调解安排
3.各方陈述各方分别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据给各方充分表达机会
4.调解会议调解方组织调解会议,听取双方意见可采用线上或线下形式
5.达成协议调解成功,签署书面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报秘书处存档
6.升级处理调解不成,进入上一级调解或仲裁同时告知当事方权利

第六条 调解过程中,各方须保持克制,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对方利益或扩大纠纷的行为。

第五 利益冲突与回避制度

第七条 为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,以下人员构成利益冲突,须主动回避:

(一)与纠纷当事人有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;

(二)与纠纷当事人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(如共同投资、业务往来);

(三)曾为纠纷当事人提供过商业咨询或法律服务;

(四)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或情形。

第八条 回避程序:

(一)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须主动向调解方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;

(二)当事方有权提出回避申请,须说明理由,调解方负责人作出决定;

(三)回避决定作出后,由调解方指派替代人员接续处理;

(四)主席校作为当事人的,由秘书处直接处理第一级调解。

第六 纪律约束

第九条 纠纷处理期间,任何一方不得:

(一)在社交媒体或公开场合散布不实信息,损害对方或共同体声誉;

(二)以纠纷为由单方面停止履行共同体义务(如暂停缴费、拒绝参加活动);

(三)威胁、恐吓、骚扰对方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。

违反上述纪律的,视情节轻重按《共同体成员日常管理办法》处理;情节严重的,直接启动清退程序。

第七 附则

监察委员会仲裁为共同体内部终局裁决。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仍有异议的,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三三三教育人共同体理事会秘书处

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